整体上说,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统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的关系是:由于税务会计制度以稳定税收作为出发点.并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所以难以反映经营环境、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组织等千差万别的不同企业的会计应进行客观揭示的要求,各企业必然根据身身的情况制定能进行客观揭示的财务会计制度。当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实际需要这种客观揭示时,这种各企业独立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客观必要就转化为一种现实需要。既然政府必须制定税务会计制度,而不能把它统一于财务会计制度之下,那么,单纯按税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揭示,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风险难以防范。在会计中体现防范风险的要求,就是要提足各种可能的损失准备金,或者直接将可能的损失进行确认,使企业的资产中不包含各种可能的潜亏。这就是损失可以预计。同时.收入不可提前预计.以确保企业的利益分配建立在实实在在的收入上。这种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不只是一种利用会计制度防范风险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使企业按照一种设定程序必须经营进行风险的预计与防范。在中国,主要采取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揭示企业的会计信息.结果许多国有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是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或者形成无休止拖欠.或者形成呆账.而相应的坏账准备较少。从前者看,因货币性收入未实现已作收入.而又长期收不到现款.结果具有提前预计收入的性质.这些收入必然已被分配为税金、资本报酬、经营者和员工的奖励等。这些都要付出现金.而企业实际并未收到现金。这不仅带来未来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而引致的收入实际不能实现的风险,也会带来因提前分配收入而代付现金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支付风险。从后者看.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可能导致呆账的大量增加,如果不能预提足够的坏账准备,结果会导致潜亏的大量存在,以致未来可能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二是存货的存期不断延长.库存增大.这实际意味着存货在未来的市场出售中面临降低的风险甚至不能出售的风险。但是,许多企业不能提削价准备金,提取的企业也是数额不够。这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
其二,资本难以保全(抑或成本难以补偿)资本保全实质上是对企业已运用资产提足补偿成本不同企业的资产运用状况千差万别.其资产损耗情况也各不相同。在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各种资产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由此,不同企业的不同资产或相同资产的成本补偿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规律性。但是.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体现这种成本补偿的差异性,而且,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多倾向于少提成本和延期摊销成本,导致企业运用资产的前期成本补偿不足和总成本的补偿不足。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少账面尚有价值而资产已不能运用的现象,它也使未来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加大。
为了防止这种会计揭示客观的现象产生,同时保证政府税收目标的实现,只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种制度的分离才完全可以达成。企业向政府纳税时,完全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划盈利即纳税所得;企业向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经营者以至职员分配收益时,则完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税后盈利即会计利润或企业利润。这里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减.意味着税金是企业一项法定和独立的支出.必须得到事先的补偿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以至员工都必须按在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所计算的税后净利益参与利益分配。
不难看出,企业不仅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而且不需经过专家认定;不仅要保证制度的稳定性,而且要不断适应企业变化着的要求,灵活调整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这一切都是客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需要。这在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下是难以做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