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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时间:2026-09-01 06:44:52 点击:6

    1、债务比例的确定。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即(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一负债成本率)x负债总额x(1一所得税率);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务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适合的负债比例。      

                                         

    2、资本结构的选择。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筹资时,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而如果企业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可以避开中间商的利息支出,其税负又低于通过借款所承担的税负,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是企业之间拆借,由于要涉及到较多的人员与机构,有可能降低企业的应纳税利润规模,使得其所承担的税负要低于直接向金融机构(如银行)借款所承担的税负;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虽然也可以避开中间商的利息支出,但按照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使得发行股票筹资所承担的税负要高于企业举债所承担的税负。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发行债券筹资产生的效果*好,向金融机构、企业等借款筹资次之,留存收益筹资的效果*差。

    3、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一般可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4、筹资利息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5、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应使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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