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1949至1978年,我国一直执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作为企业唯一的投资主体,享有利润和税收两项权益,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实现国家税收*大化。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也是政府。从1978年开始执行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在探索走社会主义的市场化道路,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而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企业向多元化发展,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由原来的单一政府主体扩展到包括金融机构、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公司管理层等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开始分离,财务会计的任务是要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也就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而税务会计的任务主要是从保证国家有稳定的税收收入角度,防止企业偷逃税款。长期以来,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融为一体,实际上是财务以税法为基准,结果导致财务会计为适应税法的要求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同下,这种会计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

举例来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边际效用会递减,因此依据谨慎性原则,采取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即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针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折旧政策。而税法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低折旧年限,并规定企业只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需要通过申请、审核以及批准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对其固定资产采取的折旧政策并没有自主性。又比如依据稳健性原则企业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然而企业多提坏帐准备,同样会减少应缴纳的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由此看来,由于受税法的限制,目前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那么也就不能满足众多投资者的需求。只有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开来,这种矛盾才能有效解决。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不仅表现在理论上,更重要的是实践上的分离。从宏观上看,只有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真正分离开来,才能够使财务会计核算不受税法规定的影响,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为目标,使投资者得到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从微观上看,二者的分离要求我国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要专设税务会计,因为大中型企业涉税事务多,涉税金额大,对企业财务影响重大,设置专职税务会计有规模效益。小型企业可聘请代理税务会计。这样一来,企业有专门精通税法的人员核算税收并申报纳税,会大大降低税收事宜的出错率。可以使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减少,也就有助于我国税务部门机构的精简。另外,对企业自身来说,设立了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税务会计人员除了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并据以申报纳税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低。设立企业税务会计并将税务的筹划纳入企业决策的范畴,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少因偷税、漏税而造成的一系列不必要的罚款。另外,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畴能使企业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体系,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能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