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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务税务监督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时间:2026-08-31 08:41:47 点击:1

    1.现状。我国现行财务税务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主要是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客体主要是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监督客体,面对四个监督主体的监督。各个监督主体都有各自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能,这种平行板块式结构,主体之间互不关联、互不隶属、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2.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四种监督主体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监督的内容重复。名目繁多的检查经常一哄而上,企业应付检查的负担沉重。财务会计问题检查是四种监督共同的对象和内容。针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检查有专项财务检查、清产核资检查、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检查、离任、离岗审计、专项税收检查、国税检查、地税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的会计报告审计等十几种之多。而且这些属于同一性质的检查互不沟通、互不承认他人的检查结论。比如企业的收人、成本,是任何类型的财务税务检查必查的内容。但由于检查部门不同,此部门确认的收人、成本,彼部门不承认。很多时候不同部门内容相近的检查会同时摊到一个企业。

    其次是四种监督主体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对监督客体的“重复监督”和 “监督真空”同时并存。目前监督主体普遍存在着一个现象,为了监督检查出政绩、出成绩,都不约而同选择规模大、效益好、“有油水”的企业进行检查。好查的就查,不好查的就推,有关系的就保护不让查,没关系的就狠查,你查完了我再查,密者甚密,疏者甚疏,有的监督主体之间还因此而出现矛盾。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应付监督检查的负担沉重,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严重,这些就是重复监督和监督真空并存的真实写照。

    第三是缺乏对监督主体的再监督机制,监督主体存在执法犯法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尽管监督主体也有一些审计纪律、检查守则、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监督行为。但由于大多是内部出台的规定或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一些钻政策空子,活跃于“灰色地带”的行为起不到阻味作用。既影响了对企业监督的威信和形象,纵容了监督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腐败,也为一些企业的不法行为留下了许多空子,使守法者不堪重负,而违法者有机可乘。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监督、对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处罚依据的缺乏,查好查坏一个样,税务人员这种有意或无意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依照现有的法规,很难追究其责任。虽然在理论上审计部门对其他监督主体有再监督的职能,但由于审计部门同时也面对众多的监督客体t,审计的职责广泛,内容庞杂,根本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审计机关对其他监督主体的再监督自然难成气候。财政监督在职能上也有对其他监督主体再监督的内容,但由于财政监督在法律、体制、手段、内容、方法等方面尚不完善,特别是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财政机关在体制上与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平行平级,制约了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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