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企业会计准则,城市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推进特点,搭建“分阶段、分业态、分科目”的专项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与操作流程,以此解决收人确认模糊、成本分摊失衡、特殊支出核算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财税处理奠定基础。

在科目设置层面,企业应新增“城市更新专项核算”一级科目,下设拆迁补偿期、开发建设期、运营期三个二级科目,三级科目按支出、收人类型进一步细分。在拆迁补偿期下设拆迁补偿费、过渡费、生态补偿款等科目,开发建设期下设安置房成本、土地整理费、建筑安装费等科目,运营期下设租金收人、销售收人、政府补贴收人等科目,层层细化,使核算有章可循。
严格落实分阶段核算流程。在拆迁补偿期内,拆迁补偿费、过渡费、生态补偿款等所有相关支出,全部计人“开发成本一拆迁补偿支出”,此阶段不确认任何收人;政府给予的专项补贴,计人“递延收益”,按项目推进进度分期结转至“其他收益”,以此规避税务层面的风险。在开发建设期,按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不同业态分摊成本,分摊比例参考“受益原则+面积占比”确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人,计人“预收账款”,不确认会计收人,仅按税务规定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安置房成本按业态分摊后,计人对应业态的 “开发成本”科目。在项目运营期,销售型物业严格按照“交付时点”确认收人,烙守控制权转移原则;运营型物业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人;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按受益业态合理分摊后,结转至对应收人成本科目;历史建筑修缮费等特殊支出,计人“开发成本一其他特殊支出”,同时留存修缮合同、发票、政府批复等充分佐证材料,为后续税务扣除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