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的实物发生变动必须及时作财务处理,变动中若涉及税收问题,必须及时纳税。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的实物变动没有反映在财务资料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

比如,税务稽查机构对某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厂区内停有新型货运车两辆,并且车门已经印有该厂的名称。但在稽查其财务资料时,并没有发现新增固定资产的账务记载,显然,纳税人的实物变动是游离于财务活动之外的,这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不正常的反映。后经稽查人员的进一步追查,确认纳税人存在账外“以物易物”行为,即用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某单位交换汽车。纳税人对发出的产品没有做相应的出账处理,换回的汽车也没有做入账的处理,偷逃部分税款。
目前从税务稽查的实践看,这是一种非常普遍存在的问题。事实上,许多纳税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无偿使用外单位的财产,或实物变动不入账等不正常的经营行为,而这种行为又往往与税收问题紧密相关。如果税务稽查中,我们不注意这些问题,就会形成稽查的漏洞,所以,对纳税人非财务记载的实物变动,应予以充分的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