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人实现及配比原则等,税法与之存在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法与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可以说是*为肯定的,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减值,从会计记账角度上允许调整相应账户,并据以计算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规定仍按账面价值计算应税所得,这样会出现永久性差异。

2.锐法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人与费用的确认问题上,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理解是:“在发生时就可以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时才确认”。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对待权责发生制的态度上是不同的。如本文上面提到的商品房买卖问题;再如增值税,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即不濡要等到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才可以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则不支持,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票据并在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或相关费用,这样必然造成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
3.税法与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企业在运用会计配比原则时会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如企业根据行业更新的需要选择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由于折旧费用提前摊人成本,利润就会提前减少,所得税就成了递延税款,但税务部门显然不愿支持这种做法,必然产生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
4.税法与谨懊性原则。谨懊性原则是财务会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原则,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对收人和费用的确认,而税法基本对此不认可。如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自行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坏账准备,但税法却明确禁止扣除前三项准备,对坏账准备也规定其提取标准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以上分析了税法与几个主要会计原则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税法与会姗制度的差异不是仅表现为若干纳税调整事项,而是有着深刻的根源,这种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制的,其矛盾也是难以调和的。要求会计制度放弃会计原则是错误的,要求税法接受所有的会计原则也是不可行的。因而只有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使财务会计不受税法具体规定的影响,按照其本身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个信息需求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当财务会计资料不符合税法的要求时,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同时满足对于会计信息的多方面要求,并同时满足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要求。
